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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有企业破产,土地使用权为划拨,被政府收回,且不做为破产财产,评估如何处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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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土地使用权为划拨,被政府收回,且不做为破产财产,评估如何处置呀?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6 7:35:00

   请教各位:国有企业破产,土地使用权为划拨,被政府收回,且不做为破产财产,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如何对待呀,程序中如何处置评估报告中如何处理和披露呀?请大家不吝赐教呀!!!
    另外,破产清算组,给了我一个文件: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不列入评估范围,但其地上的房产价值如何评估呀,特别是商业破产企业的临街商业楼?
    请大家赐教,各位碰到类似问题,是如何处理的,不胜感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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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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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6 20:03:00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是哪个文件上规定的?

个人理解土地使用权应该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但目前正值政策性破产的末期.首先要分清这个项目的破产是什么性质的.如果真有这样的文件的话,那我想政府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也是要有相应的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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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7 5:23:00

高法解释

该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谢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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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7 5:40:00

只是说可以,并没有说是一定收回啊!

如果没有政府对于破产公司土地使用权明确的处置文件,个人认为还应该纳入到破产资产中.
你太客气了,关注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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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7 5:49:00

有文件了,政府已下文收回了!

政府已下文,收回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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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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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7 5:54:00

那也不能是无偿收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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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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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7 7:44:00

嗯哪.收回也应有偿,不影响评估.按一般的划拨地评估就行了.不然变成无偿转移财产了,损害相关债权人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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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7 20:42:00

说的有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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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guyi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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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7 21:01:00

天兄对,《土地管理法》58条如何理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是否可以理解为3、4、5项收回土地使用权都是无偿的?企业破产可否理解为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中的哪个等?
另,我记得高法的解释,一般是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优先支付职工补偿,有剩余的作为破产财产的,是否记错?我现在没有时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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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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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7 23:15:00

对工业厂房用成本法评建筑,商业评出整体值后扣土地价值,

或者评估出含土地价值,披露未扣土地价值,土地价值以国土部门核定为准。  毕竟最终房地需统一拍卖,只是其中土地款上交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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