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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限制性股票个税计算的收盘价是否要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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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l8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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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个税计算的收盘价是否要复权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12 9:48:00

现在很多上市都有分红、送股、转增,配股等行为。关于股权激励,所得性质分三类,其中有提到“收盘价”概念,此时,收盘价是否要复权呢?请各位大侠,特别是税务官员或接近税务局的大侠发表高见。谢谢!


一、所得性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股权激励所得性质分三类:
1“工资、薪金所得”。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产转让所得”。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20%,但当前税法规定免税。
3股息、红利所得”。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20%,但税法规定减按50%征收。
二、是否要复权
财税[2005]35号文只讲到“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只是讲到所得性质分为三类。《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也只是提到:“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对已经形成的限售股,以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上市首日收盘价,作为计算限售股转让收入的依据”。并没有对是否需要进行复权处理进行解释,对于此处的理解歧义还有待主管税局明确。


附件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三、《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 本帖最后由 zll810702 于 2010-7-12 09: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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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12 10:08:00

我个人理解,

就是按财税[2005]35号文分类,股息所得和工资所得。收盘价不要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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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q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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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12 10:34:00

我觉得1要复权。
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方案中会提到需要根据送配股对行权价要做除权处理,实际上和你这里说交易价格复权结果是一样的。
至于2、3与正常的股票交易与分红时处理没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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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12 11:03:00

回复 藤椅 toqb7 的帖子

激励计划中是有提到分红、配股进行复权等价格调整等问题,
但是我理解,分红不是一个正常行为吗?买到股票后都有可能收到分红、或转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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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12 11:20:00

回复 藤椅 toqb7 的帖子

我看了下,激励计划中,在实行限制性股票后,分了几次红了,在复权处理时,只要复权本次红利,还是将几次红利都复权呢?
1、假设没有送股或转股等行为,只有多次分红行为?
2、假设既有送股或转股行为,又有多次分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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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q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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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12 12:10:00

回复 报纸 zll810702 的帖子

分红配股转股行为发生在授权日前还是授权日后?
在前,上市公司的案例都有规定如何调整;
在后,就和其他方式取得股票遇到分红配股转股没啥区别啊。

我建议你自己弄个实例来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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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12 16:24:00

回复 地板 toqb7 的帖子

是限制性股票,《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三条: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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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12 16:27:00

有点时点

在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后已分配股利两次,分别是2009年分红0.20元/股(含税)和2010年3月分红0.5元/股(含税)再用资本公积每十股转增十股。而第二批限制性股票解禁日是2010年5月,解禁日与分红派息日并不一致。
税法规定是按解禁日收盘价与授予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来计算收入,并减去购买成本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特别讲到因分红、送股或配股等情况发生变化后该如何复权。
基于国税函[2009]461号文的计算公式指的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财税[2005]35号文的“股息、红利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同税目两个条件,结合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的规定,在法规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仅从字面理解,我们理解的“当日收盘价”在复权处理时,可不考虑“股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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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地板 toqb7 的帖子

限制性股票跟股票期权有些差异,股票期权先不会拿到股票,而限制性股票是先花钱买股票,然后解禁。

然后激励计划中确实有公式,且好象是每次分红都要从将以后可能的回购价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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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实践中,

很多公司是采用限制性股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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