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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仍然是一个会计原则发生矛盾时谁优先适用的问题。
如果是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则优先考虑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对权益工具发行手续费的会计处理规定。事实上在这个领域,不同准则的冲突点很多。例如A公司发行权益性证券给同一集团内的B公司,取得原由B持有的C公司的控股股权,则对A而言实际上构成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手续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准则的规定也是优先使用37号准则,即冲减权益性证券发行的溢价。
另外,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也可能涉及非货币性交易(例如以固定资产、存货等换入同一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控股股权),这时还会涉及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的冲突。如果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原则,要看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有商业实质的可以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但是,目前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基本前提是假定所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均无商业实质,仅仅是集团内资产、负债的重新整合。所以就不考虑有无商业实质,均以帐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事实上新准则的这一做法与国际准则下的一些习惯做法是有差异的,以后可能会在一些同时发行境内外上市股份的公司的报表上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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