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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jing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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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9 19:27:00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内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总户数的3%
此条建议更改为典型调查以建帐同类个体数据为主要依据,税负或者附征率要高于建帐同行业个体至少10%税负,以鼓励个体建帐。不然个体都愿意不建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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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9 19:29:00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经换算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可以参照此方法执行
此条建议改为取消对定额户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既然是定额就应该简化一些小税种,由复杂化为简化,尤其是牵扯国地税种附征的税种,测算一个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的税负,一是有利于减少税务机关的管理负担,二是也有利于定额户的理解。定额户关心的是你定我多少而不是每个税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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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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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9 19:38:00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处于偏远地区、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此条建议改为对纳税数额在一个具体的幅度范围内的可以简并征期,有利于管理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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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dsy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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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9 19:43:00

 
定额户关心的是你定我多少而不是每个税种多少。
办法只能粗线条,否则难操作.要不然个体户或定额户都得关门.
经营费用与利润率的比较就每个人心中有数.
经济越发达相对来说市场经济越体现作用.税负也越低,按实征收利润率比不上税负率了.
不知各位同仁感觉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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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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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9 19:47:00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及办理相关事项。对发生停业的定期定额户是否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及办理相关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此条注销规定有待改进,现在很多个体不需要注销,直接关门走人,你找也找不到,还需要什么注销手段啊,建议提高税务登记的费用,注销时把手续交齐的返还一定比例工本费,鼓励主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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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9 19:54:00

 
第二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此条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应该明确什么是真实证据,不然税务机关很被动,应该以真实建帐证据为准。这样才有利于个体自身规范建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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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9 19:58:00

 
定额的税负要比建帐的税负高才合理,以同行业建帐的税负做基础,建议应该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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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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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20 22:14:00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四)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五)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具体范围和公布形式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应增加“申报审核”环节:由税收管理员对纳税申报的资料进行抽审,审核面不少于20%。理由是:从目前定额核定情况看,申报根本起不到作为核定依据的作用,如不审核申报也就是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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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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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20 22:42:00

 
[quote]以下是引用12366在2005-10-3 0:41:00的发言: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B]此条与国税函[2005]402号的新规定不一致,如要处罚,则不应以其偷税为处罚理由。[/B]

烦请版主提供国税函[2005]402号的原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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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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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21 22:53:00



 
 
以下是引用老猫头在2005-10-20 22:42: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12366在2005-10-3 0:41:00的发言: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B]此条与国税函[2005]402号的新规定不一致,如要处罚,则不应以其偷税为处罚理由。[/B]

烦请版主提供国税函[2005]402号的原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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