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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县个体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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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个体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17 18:11:00

 我县个体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个体工商户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实现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县城管辖范围内应缴纳房产税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针对我县个体工商户尚未建立健全会计账簿的实际情况,防止纳税人隐瞒或虚报房产税计税依据,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计征房产税。
第四条 使用自有房产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明及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所标注的所有权人姓名如为其同住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等)或配偶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确实与之共同居住生活的户口簿(复印件)等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同一地段范围内相同类型(用途)的房屋租赁业户房租计算标准核定计征房产税。
(一)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纳税人无租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

第六条 对经税务机关确认为自有房屋的房产原值,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核定计税。(此标准参照通榆县物价及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各类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中三类区的最低价格标准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房产原值核定数额=纳税人生产经营面积(含厨房、仓库等)X房产原值单位计税标准
结构 楼房 大板 瓦房 砖平房 砖土平房 砖挂面平房(一面青) 土平房
标准 1220元/平 810元/平 740元/平 530元/平 315元/平 265元/平 240元/平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为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为解决税务机关在房产税征收、检查过程中难以寻找纳税人等问题,按照《吉林省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委托房屋承租人代征相关税款,租金核定公式如下:
月租金=生产经营面积(含厨房、仓库等)X核定租金标准
级次 类型 核定租金标准 区位
一级 楼房 15元/平方米 开通大路:自百货大楼至商业城路段两侧 育才路:育才路邮局至北转盘 繁荣大街:自财校交通岗至百货大楼 长白公路:房产开发楼 (如整体楼盘座落于一级、二级相交叉的不同街路上,则均按一级计)
平房 12元/平方米
二级 楼房 12元/平方米 其余均为二级
平房 10元/平方米

第八条 纳税人新建、改扩建、购置、拆毁、出售或出租房产,发生地址变更,租金收入变化,产权转移或改变房产用途等,均应在变动后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变更手续。
第九条 在税额的核定上,实行业户自行申报,专管员评估、管理科长复核、征管科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县局征管科备案的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通榆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0-18 15:00:2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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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海孤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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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17 20:49:00

 
办法虽好,谁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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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18 8:07:00

 
当然是专管员啰!
在税额的核定上,实行业户自行申报,专管员评估、管理科长复核、征管科审核、主管局长审批的办法。分级监督,层层考核,征管科\主管局长两关不过,万关莫开,就不信它实施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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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18 13:33:00

 
呵呵,吹毛求疵了:
第二条 凡在我县县城管辖范围内应缴纳房产税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如果仅仅针对个体户的,那文件标题是否应该改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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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18 13:33:00

 
第三条 针对我县个体工商户尚未建立健全会计账簿的实际情况,防止纳税人隐瞒或虚报房产税计税依据,对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计征房产税(个体户=纳税人?)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为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为解决纳税人难以寻找等问题,按照《吉林省出租房屋。。。(是帮纳税人解决问题还是帮税务机关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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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18 14:18:00



嗯!有道理!多谢虫姐姐的指导!!太感谢了!制定规定时就需要虫姐姐这样的细心人来审查!!
实不相瞒,这第七条是我们省、市局的文件上的原话!被我用上了,我们都没看这么仔细呢。
你看把纳税人改成“个体纳税人”如何?或者改成别的什么,还请虫姐姐多指教!谢谢!
 
以下是引用虫在2003-10-18 13:33:00的发言:
第三条 针对我县个体工商户尚未建立健全会计账簿的实际情况,防止纳税人隐瞒或虚报房产税计税依据,对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计征房产税(个体户=纳税人?)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为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为解决纳税人难以寻找等问题,按照《吉林省出租房屋。。。(是帮纳税人解决问题还是帮税务机关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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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18 14:22:00

 
楼主吉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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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18 14:45:00

 
TO zdpepc
如果你的办法仅仅是针对个体户的, 那你文件标题要改(你已经改了?);第一条文件的目的也要改成“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后面的条款直接用“纳税人”就可以了,不用再点明是个体户了

班门弄斧,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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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18 15:04:00



7xoeh1????
千万别告诉我你是长春人士!哭ING。。。。
老乡啊!!!!!!!!!!!
 
以下是引用7xoeh1在2003-10-18 14:22:00的发言:
楼主吉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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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0/18 15:05:00


再次谢谢姐姐!你说的很对,对我很有帮助!

 
以下是引用虫在2003-10-18 14:45:00的发言:
TO zdpepc
如果你的办法仅仅是针对个体户的, 那你文件标题要改(你已经改了?);第一条文件的目的也要改成“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后面的条款直接用“纳税人”就可以了,不用再点明是个体户了

班门弄斧,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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