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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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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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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6 17:50:00

请教:

         1、本公司系境外红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与境外红筹控股股东之间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往来款(主要是代收代付款项)无未明确计价方式,账面以人民币记录,是否均应折算为美元反映在外汇收支表中?在哪科目下列示?是否列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即可?

        2、附注中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是取本公司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数还是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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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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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6 17:58:00

回复 楼主 lulur 的帖子

1、首先需要考虑此类往来的合规性。如果涉及违规的代收代付(如套汇等),应列示于“其他资产”中。外汇收支情况表中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都有特定的含义,专门用于知识产权交易或股权交易中,不能用于一般的资金往来项目。
2、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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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6 18:14:00

多谢回复!
   还有问题,因为是红筹公司境内全资子公司,故代收代付款项不可避免,都是正常的代收代付,不涉及套汇问题,一旦结算,公司会购汇支付或正常结算外汇,是否可以列在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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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6 18:30:00

回复 藤椅 lulur 的帖子

如果确保结算时可以正常购汇支付或者以自有外汇对外支付的,则应根据该款项形成的原因分别处理。如果属于货物贸易或者服务贸易的,可以放在“应收外汇帐款”和“应付外汇帐款”中。不能使用“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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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6 19:08:00

1、如果是,本公司代境外股东支付股息,挂其他应收-境外公司,应列于哪个项目?如何和分录?
2、如果是境外股东将应付债权转让给境内子公司,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股东公司  贷:其他应付-债权单,该如何作外汇收支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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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6 23:08:00

回复 报纸 lulur 的帖子

1、为什么要代境外股东支付股息?支付对象是谁?境外股东的股东?如果是,则说明该“本公司的境外股东的股东”是否就是境内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是,是否存在漏缴预提所得税的问题(因为没有股利实际汇出境外的环节)?
2、境内外债权债务转让,涉及的是由什么业务引起的债权债务?是否在外汇管理、税务等方面存在法律风险?
总之,你所描述的这两笔业务,其合规性似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一般情况下,常规的合法外汇收支业务在表上都可以“对号入座”找到相应的项目填入,如果找不到,那就首先需要考虑相关外汇业务的合规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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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7 9:04:00

1\因是境外居民企业,故从境内居民企业有股息收入免征所得税,故不存在漏缴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但此事项引起的其他应收款,在外汇收支表上应如何列示?

2\境外对境内注资引起的债务转让,有严格的法律合同,此应收款项在外汇收支表上应如何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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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7 21:53:00

回复 7楼 lulur 的帖子

最好把两项业务的背景详细说明一下,便于分析。另外,对于这两项业务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似乎仍有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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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8 6:49:00

1、本公司(A),为境外红筹公司(B)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集团(C),(D)为境外BVI公司,系(C)的全资子公司和(B)的母公司,以前年度,推断集团可能出于避免资金出入境的麻烦和换汇成本的考虑,在ABCD间签定协议,由A代D收B的分红,故A作分录:
借:其他应收-B
贷:其他应付-C
实际资金并未也入境,由此形成A对B的往来款,如此作法与外汇管理规定有何不符之处还请多多指教。

2、仍是上述背景,B从D收购境内资产作为对A的注资,B对D的收购对价付款义务后转让给了A,同时,D对A的收款权利转让给了C,故A作分录:
借:其他应收-B
  贷:其他应付-C
同时协议约定A对B的此项债权由以后A对B的分红抵冲,由此形成的往来款是否涉及违规?在外汇收支表上应如何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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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8 20:42:00

回复 9楼 lulur 的帖子

关于1中的代收代付问题:从你说的情况看,实际上是境外公司(D)将其向境外公司B收取股利的权利转移给了A(境内公司),涉及债权债务在境内外之间的转移问题。鉴于股利属于非贸易经常项目,相关债权债务在境内外之间转移的监管规定似乎不很明确,建议企业咨询外汇管理部门以确定是否合规。如果符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可以根据该项转移是否需要支付外汇形式的对价,确定是作为“单方面经常转移”计入“经常项目差额”还是构成其他性质的外汇往来。但是由于长期资金无法收回导致引起外汇局关注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同时对母公司的应收款计提坏帐准备后税前列支也很有难度。还是建议尽早结束此类代收代付做法。
2的情况也类似,其合规性也存在一定的疑问,且对B的应收款的长期挂帐事实上构成了境外股东和境内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的资金占用,还存在被工商部门认定为抽逃出资的可能,风险较大,建议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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