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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fortr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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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7 17:22:00

首先要看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我国是否税收协定。
如果有,按协定办理。
没有办事机构是一方面,还要看是否派员来华,以及在华停留时间。
如果超过协定时间(一般为183天),则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就与常设机构有关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如果该项目不能正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则主管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利润率为15%至30%,且不排除适用更高的核定利润率(如果税务感觉不爽的话)。
如果派员来华停留少于协定时间,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没有协定,按所得税法规定。
如果派员来华,则构成机构场所,需就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同常设机构。
如果没有派员来华,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是免不了的,为合同总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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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yphu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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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8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0/6/17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8 9:04:00

谢谢楼上各位!
我想是不是税法本身的规定有一些不严密的原因。
     因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看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全部所得,只要是从中国出去的。
    再看所得税法第19条,“其他所得”是一个兜底条款,字面上意思是其他全部所得的情形。
    而依据fortrying的解释,则此时的“其他所得”应该需要法律特别规定才能适用源泉扣缴,并非所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都要征收所得税,比如fortrying所说的没有派员来华又无机构场所的则无需缴纳所得税。
     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但如果正确也郁闷,因为法律条款太不严密了。当然,或许有其他文件我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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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yeshi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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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777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4/6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8 12:08:00

也来讨论一下。

营业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什么叫中国境内?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所以营业税5%是很确定的。

企业所得税。
首先看是否有税收协定。
1、如有税收协定,则要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派员来华,任何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构成常设机构。源自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常设机构利润并征税。
如果判断有源自境内劳务,则按核定利润率计算所得,按25%税率征。

如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征。

2、如果没有税收协定。则要判断该非居民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
有机构场所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5%税率征税。也要税务登记,预缴,汇算清缴,注销等程序。

无机构场所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的预提所得税率征。这时计税依据是按收入全额,还是比照财产转让所得按差额?我理解应该按全额,因为预提所得税税率设计已经为低税率了,所以无扣除。

问题:怎样判断有机构场所否?楼上各位认为,派员来华即为有机构场所。

怎样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什么叫劳务发生地?是不是提供劳务的人员在境内,叫劳务发生地在境内?还是像营业税那样,提供的在境内也好,接受的在境内也好,都叫境内?

怎样判断发生在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期待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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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untl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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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8 13:23:00

回复 藤椅 lirugang 的帖子

不构成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按10%征收所得税。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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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tr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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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303 积分:8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10/27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8 15:57:00

回复 12楼 sisyphuster 的帖子

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请参阅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 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没有派员来华又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其劳务所在地不在境内,因此有关收入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处所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Passive Income).

“——在我看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全部所得,只要是从中国出去的。”要按您这么说,我们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外国公司也必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的了!这与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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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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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9 8:23:00

原帖由 sisyphuster 于 2010-9-27 16:04 发表
谢谢johnster的回复。
有两个疑问:
1.河道?这是行话,听不懂啊。如果是两个附加税的话,印象中外国企业是不用缴纳的。
2.咨询费不适用预提所得税  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再次感谢!


1.上海外企不缴纳那些地方附加税,惟独这个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流转税的1%)不能免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如果涉及特许权使用费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收入全额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而如果被判定为劳务所得,则需要根据对方企业是否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而,对于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劳务费我们需要作判断,即:非居民企业是否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则应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进行。

  如果经过上述判断后,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对于其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如果境外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也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本帖最后由 johnster 于 2010-9-29 08: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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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wa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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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9 11:07:00

咨询费适用 25%税率,taxable income 可以用实际利润或核定利润来计算,看税局对具体情况的判定

只有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passive income才适用20%(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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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的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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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咨询费属于劳务,劳务判断境内境外的标准是发生劳务的所在地,所以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发生的劳务只有构成机构场所的才产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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