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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向境外支付外汇维修储备金,是否需代缴营业税?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kingson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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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外汇维修储备金,是否需代缴营业税?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15 10:19:00

若不需要代缴,有相关法律文件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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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i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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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16 14:34:00

需要

服务的接收者或提供者是国内的都要交营业税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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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son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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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58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6/1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16 15:10:00

回复 沙发 Victoria2 的帖子

我认为因维修储备金,在不实际发生维修业务时,到期还会退还给我们,况且即使真实发生维修业务,也是属境外劳务,不属于代缴营业税的范畴。
不知,我们这样的想法,是否合理?是否有具体的法律文件支持?请指教,谢谢!
参考案例
一、 背景材料
公司向美国航校支付在美国境内的培训费。税务局开具售付汇证明时,要求按新营业税细则第四条缴纳营业税。
新营业税细则第四条内容是: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条例第一条内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二、解读细节
1、目前营业税暂行条例是营业税大法,细则是其解释、说明及补充,但不得违背条例内容和精神。
条例第一条和细则第四条前部份都是针对提供劳务而言,没有提及接受劳务;细则第四条第一项提及接受劳务,并且是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后半部份才出现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从某一个角度上讲,营业税是行为税。提供劳务且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其单位和个人就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如果说没有提供劳务,就谈不上营业税。
细则基本上条例解释说明了条例,为什么条例没有提及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而细则突然出现?
2、细则第四条后半部分为什么会出现: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先看其他相关内容:
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结合条例和细则通篇内容来看,完整地表达为: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是针对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劳务时,在境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负有纳税义务。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都要缴纳营业税的话,国内提供、国内接受劳务怎么办?到底是由纳税?个人观点不是法理不明晰,而是理解存在有偏差。
4、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指提供劳务并收讫款项或者凭据的当天,没有提及接受劳务的情形;营业税纳税地点,按条例向机构所在地、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结合时间、地点不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了。
5、国际营业税收一般是属地原则。
三、参考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基本上可以判断:细则中第四条所言接受劳务是指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境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代缴营业税,同时预提所得税,这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接受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在境内无需缴纳营业税,在境外缴纳营业税,这符合国际惯例。
即公司支付美国航校的培训费在国内无需缴纳营业税,在美国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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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i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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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16 15:43:00

“况且即使真实发生维修业务,也是属境外劳务,不属于代缴营业税的范畴。“
你这句话不对的,现在境外劳务是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可能也需要跟你们的地税确认吧,我们的地税如此认为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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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son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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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16 15:49:00

回复 板凳 Victoria2 的帖子

哎 我们这边地税也是这个意思,但是没说死,所以不甘心啊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作为条例中“境内”的释义,有点恶心啊。不会是所有的境外付汇,都得带交营业税了吧?那与各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失效了吗?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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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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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16 16:05:00

简单的说,境内企业获得的收入包括境外收入都要缴纳营业税的。至于储备金。是不是先缴纳,然后根据实际发生地多退少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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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son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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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16 16:20:00

不是我们的收入,是我们要支付给境外企业。(假设境外企业是在美国)因为实际维修地也在境外,那么对于境外企业属其国内收入,肯定须在美国缴税。我们再在中国代缴一次,不就是双重征税了吗?天理何在啊?
想不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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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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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16 21:50:00

问题

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是大家办免税太多了,很多文件都是自己制造的,税局又无法判断,只好一刀切全部交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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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yuerf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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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16 23:14:00

供参考

1、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境内劳务收入的鉴定遵循劳务发生地兼支付地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劳务发生地不在境内,但劳务支付地在境内,也要确认为境内收入。
2、因此,支付给境外的劳务费用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3、疑惑;维修储备金的性质、用途可否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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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son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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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17 10:42:00

回复 9楼 xiaoyuerfsf 的帖子

储备金性质其实跟押金差不多,它是我们从国外租飞机发动机的租赁协议中包含的一个附加条款,就是要每月支付储备金,即为后续发生维修业务提前储备资金,租赁期满后会根据实际发生的维修服务,对储备金进行多退少补。我们理解是无须上税的。
依据1、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是针对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劳务时,在境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理解)
依据2、中国与美国关于对说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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