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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延期申报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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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8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12/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7 14:48:00

 
“法无规定不违法”;
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这一规定就有毛病;
预缴了的税款如果大于应缴税款,是否也要算利息?
己所不欲,勿强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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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d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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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82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6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7 15:08:00

 
同意“小个子”和“小刀”意见,既然税务机关已经认可了预交的金额,就没有理由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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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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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59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8/8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7 16:26:00

 
不应当加收滞纳金,理由是:
1、《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的前提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应纳税款。
3、既然法律规定延期申报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就是先预缴,然后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那么结算时间就是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所以,未构成加收滞纳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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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u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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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224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16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8 11:26:00



1,申报期不等于纳税期,申报期限延长了,纳税期限没有延长。
2,预缴税款是税务机关批准其延期申报的程序之一。并非税务机关对其核定了税款。
3,这种预缴与其他税种的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预缴不一样,不能将有关规定混用。

 
以下是引用vwruci在2003-12-5 23:07:00的发言:
不应征收滞纳金。
《征管法》27条规定:经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这实际上说纳税人预缴的税款数额是经过税务机关认可的,如果少缴了,是不是税务机关也有责任?
另我也同意3楼的说法,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补税也不应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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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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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8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12/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8 20:54:00



尽管你说出了三点理由,但并没回答问题:
1、
纳税人预缴的税款数额是否是经过税务机关认可的?
经过税务机关认可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否有责任?
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
2、
经过税务机关认可的税款如果大于应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否有责任?
是否也要加算利息退还给纳税人?

 
以下是引用q18unm在2003-12-8 11:26:00的发言:
1,申报期不等于纳税期,申报期限延长了,纳税期限没有延长。
2,预缴税款是税务机关批准其延期申报的程序之一。并非税务机关对其核定了税款。
3,这种预缴与其他税种的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预缴不一样,不能将有关规定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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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u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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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224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16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8 22:42:00

 
1,预缴税款是经过税务机关认可的,但是预缴税款是征管法规定的延期申报的前提,具体缴多少,是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确定的,但不等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就限于预缴的税款。
2,具体预缴多少,与实际应纳税款有多少差距,税务机关是不可能预见的,因此不能说缴多了或缴少了是谁的责任。
3,滞纳金并不是对纳税人的处罚,不能认为纳税人没有过错就不该加收滞纳金。
4,如果应纳税款少于预缴税款,也不可能退利息,因为退利息应该是纳税人先发现的,而这种情况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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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9 19:44:00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1、 预缴当然不一定等于实缴,“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说明税务机关认可;
2、“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实际应纳税款有多少,不仅税务机关不可能预见,纳税人也不可预见,否则何必办理延期?
3、滞纳金并不是对纳税人的处罚,但不能否认是负担;
4、你的第四条,我根本看不懂; 纳税人预缴由税务机关定,实际交纳时,纳税人难道不知道该交多少?怎么能说不是纳税人先发现 ?

另外:“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这两句话不知道斑竹是如何理解的。

 
以下是引用q18unm在2003-12-8 22:42:00的发言:
1,预缴税款是经过税务机关认可的,但是预缴税款是征管法规定的延期申报的前提,具体缴多少,是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确定的,但不等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就限于预缴的税款。
2,具体预缴多少,与实际应纳税款有多少差距,税务机关是不可能预见的,因此不能说缴多了或缴少了是谁的责任。
3,滞纳金并不是对纳税人的处罚,不能认为纳税人没有过错就不该加收滞纳金。
4,如果应纳税款少于预缴税款,也不可能退利息,因为退利息应该是纳税人先发现的,而这种情况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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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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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9 20:00:00

 
1、税务机关多核定的税款不支付息;
2、已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3、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4、只要是核定,那与最终结算一定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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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g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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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9 20:24:00

 
谢谢大家的精彩论述,不知道有无哪位权威人士来段总结陈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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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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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9 20:28:00

 
不得加收滞纳金!
我总结了--呵呵,尽管不是权威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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