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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的订金应否征收营业税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yhqz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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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 11:09:00

 
中国文字。
征。要么总局下个订金不征税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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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hbxtw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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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68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31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 16:46:00

 
大家的讨论应当贴近现实,不应老站在理论的高台之上。定金属于预收款,税法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实质上都是预收性质的款项,都应按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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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68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31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 16:47:00

 
大家的讨论应当贴近现实,不应老站在理论的高台之上。定金属于预收款,税法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实质上都是预收性质的款项,都应按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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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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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09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9/8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 17:52:00

 
现实就是,多数房地产商都会把订金作为往来账处理,而不是预收款。因为它不具备预收款的性质。
或者,楼上能不能给预收款下一个定义,虽然又有点站在理论的高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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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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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 18:53:00

 
其实大伙在讨论毫无意义的东东!
要不要征税按规定及实际进行判定,企业又如何会告诉你这是定金,这是借款等等,关键在于取证,核实情况。工作量毫无疑问是相当大的,因此,对于愿意搞核查预收的这一部分的人,在没有充足的依据及人力、时间安排,是根本不可能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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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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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 19:29:00

 
空间兄这一席话令我颇感失望。

就再重复一句以作讨论的结束吧:对我而言,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就在于——能不能把税收上来是执法的尺度问题,能不能去收这税则是执法的底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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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341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1 21:21:00

 
肥兄,能不能收就以上讨论其实大伙应已明确了,那也该说说收不收的上来的问题了,你说呢?
而我提法是基于讨论能不能收这个问题如果解决的基础上,谈谈其对我们的工作是否有实际意义呢?有无可能影响管理的需要而进一步明确?如按肥兄之意,那定金征税一说便与预收帐款征税统一了,将丧失当时制定对其征税规定的意义,而税务管理就相当于对于各类炒房者、违法预售者、非法融资者、各种骗贷者失去了税务调节的作用,这不应该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
既然可以对预收帐款征税,为何不能对定金征税?定金不一定成为交易支付额?预收帐款何尝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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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op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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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9/5 20:57:00

 
定金 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订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购房者签字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要写错,否则到时后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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