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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业当然也应按以上规定代扣缴营业税及所得税。 但对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业,应依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收支价款,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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