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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资企业的基金提取与分配,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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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基金提取与分配,陈版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2/27 15:32:0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本条(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确定分配,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结合公司法,总结如下的分配流程:
1、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3、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请教陈版: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除储备基金外,董事会能否将上述两项计提比例确定为0%?
`2现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的外资合营单位未予计提三项基金(公司不计提,就以这条理由!),而是将利润全部用于分配。在实务中我们可以补提吗?由于利润全部分完,若补提,利润分配是负数可以吗?不补提是否考虑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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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2/27 17:14:00

回复 楼主 呼叫帮助 的帖子

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提取比例都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即使外商独资企业的储备基金,虽然规定比例不得低于10%,但是一个大前提仍然是“由董事会确定”。另外,如果公司章程中本来就已经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则无论董事会有无决议,每年均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
因此,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固定提取比例的情况下,如果董事会决议规定的提取比例为零,虽然这可能存在违规风险,但是会计处理上还是必须尊重董事会决议,审计人员也不能对此提出审计调整建议,而是只能提出管理建议。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虽然规定要提取三项基金,但并无规定相应的罚则。相比之下,根据《公司法》第204条,不提或少提法定盈余公积将受到最高20万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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