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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货币市场基金可以算现金等价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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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可以算现金等价物吗?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2/22 19:43:00

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无风险的一种投资方式,甚至比短期债券更为安全。稳妥。其可以算为现金等价物吗?
我个人认为  持有目的3个月以内的,且年末(或半年末、季末)之后3个月内赎回的,在编制报告时可以算为现金等价物

但持有时间超过3个月为目的,应该是根据时间长短来定为长期或短期投资,目前已有不少上市公司对货币市场基金大额投资。

请各位发表高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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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2/22 23:05:00

我不了解什么基金,但最基本的,首先是要流动性高,即可在短时间内在市场上兑现;其次是价值风险小,

再次是企业持有目的是作为短期投资而非长期投资。
至于你所说的以持有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为目的来判断,个人认为是不妥的,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短期投资作为现金等价物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购入时至到期日在3个月或更短时间内。而不是说打算持有多久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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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2/23 0:16:00

谢谢!顺便解释货币市场基金是按日计算复利的

当日提出赎回申请,次日到账,流动性强

货币市场基金本身投向央行票据和银行间票据、国债倒回购等业务
所以基本无风险
看来只要是为了短期(临时)目的而投资的,就可以算现金等价物了
不过至今我是未见过哪家上市公司把 3个月之内的短期债券算为现金等价物的。
我的这个问题纯属利润上的,谢谢你的回复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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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2/23 0:23:00

不客气,大家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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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2/23 7:57:00

关于上市公司没把3个月之内的短期债券作为现金等价物,有可能是出自一种谨慎性原则。

  如果企业购买债券,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编表日至债券到期日超过了3个月,虽然在核算上是作为短期投资核算,但由于不满足条件,所以不能作为现金等价物列示。
  如果到了第二次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编表日至债券到期日小于3个月,道理上来说,是‘非现金等价物’转向了‘现金等价物’,产生了现金流入,应该列示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中列示,债券到期时收回现金,则属于现金等价物转向现金,属于现金内部转帐,无须反映其流量。
  但从一贯性原则以及谨慎性原则出发,原先作为非现金等价物处理应按照原先的标准处理,否则容易误导报表使用者,以为企业发生了一笔现金流进,因此应等到债券到期真正收回现金时,才以‘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列示,也就延迟确认了现金流入,比较符合谨慎性原则。
  你所说的上市公司没把3个月内的债券作为现金等价物处理,有可能是编制现金流量表日至债券到期日超过3个月,当时按照非现金等价物处理,而再次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编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3个月,但公司从谨慎性出发不作为现金等价物处理,所以看起来觉得奇怪。

  以上纯粹为个人观点,理论上讨论一下。谢谢你上面介绍的货币市场基金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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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2/23 18:44:00

我记得3个月是从购买日到报表编制日的吧?

准则指南说 “ 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的”

照你的理解是报表编表日至债券到期日

我一直是理解为从购买日到报表编制日的

究竟哪个理解对阿?我又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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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2/23 19:27:00

从购买日至到期日是对的,但一般情况下,购买日早于编表日。

如:12月31日为编表日,债券在此日期至到期日超过了3个月,但可以理所当然的推断出,债券在12月31日前已经先购买了,也就是说早于12月31日前购入债券,假设为10月1日购入5个月后到期的债券,当时是反映在“投资所支付的现金”,购进的债券作为非现金等价物处理,但到了12月31日编制报表时,债券的到期时段小于3个月,此时是符合了现金等价物的特点‘期限短、流动性高等’,道理上来说可以列为现金等价物处理,但准则指南指出‘购入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或更段实际内’恰恰是强调了一贯性和谨慎性原则,不该将其作为现金等价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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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2/23 20:47:00

看来期后事项又可以多一条咯

如果11月1日购买短期债券。对于截止12.31日,是否把该短期债券判断为现金等价物。得看次年2.1前公司是否出售该短期债券了
一、(前提当然是出具审计报告日在次年2.1之后)
如果次年2.1前公司出售该短期债券,则可认定为现金等价物
否则算为 支付投资得现金
二、  (如果审计报告日在次年2.1前,尚无法判断此短期债券是否会在次年2.1前出售,则可以先行认定为现金等价物)但估计事务所为避免审计风险,多数还是会算为 支付投资得现金

我这样理解,应该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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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2/23 21:02:00

呵呵,不妥。不是以出售日期,而是以到期日为准。

  判断短期债券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的一个定性标志是‘购入日至到期日不超过3个月’,假设11月1日购入债券,4个月后到期,也就是第二年度3月1日到期。12月31日编制报表时,乍看以为这就是现金等价物,但由于准则的限定3个月是指购入至到期日而非编表日至到期日,所以不能作为现金等价物。(准则的3个月的说法,体现了一贯性和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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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2/23 21:17:00

刚才又看了一下准则

“易于转换成已知金额”
这句。现在才明白。  只有明确到期日,才能从购买日算出“易于转换成已知金额”的收益和本金
   我原先理解 只要3个月内的购入、卖出的差价短期债券投资想法是错误的。
   这样的话,我昨日提出的货币市场基金也是不能算为现金等价物的,因为虽然流动性强,但到期日不确定,完全是由管理层决定赎回日期,所以不属于“易于转换成已知金额”

多谢指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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