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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你解答某市金融保险企业几个业务问题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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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解答某市金融保险企业几个业务问题请示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2 13:51:00

 请你解答某市金融保险企业几个业务问题请示

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根据我市在金融保险企业专项检查及日常征管中发现一些情况,现就以下若干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请示省局所得税处,请予以明确。
一、因投保人退保,保险企业对退保业务已支付的佣金税前扣除问题。如:保险企业与投保人签定十年期10万元寿险合同,年付保费1万元,保险企业已在保单签发的第一、二年支付全部佣金5000元并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而投保人在中途退保,保险企业此已支付的佣金是否须作纳税调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规定: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保险企业预防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预防费是指保险企业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预防费,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的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而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保险公司部分预防费支出上是将一定金额支付给投保单位,由投保单位用于防御支出。对保险企业此类预防费支出,以支付凭证入帐,是否符合据实扣除的条件要求?
三、保险企业对保险代理人或推销寿险代理人培训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保险企业对保险代理人或推销寿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支出以宾馆住宿发票或服务业发票等凭证在佣金列支幅度内,作为佣金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四、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手续费合法凭证问题。
保险公司2004年7月1日前支付给保险代理中介机构的手续费、佣金取得的自制收据凭证能否在税前扣除?
五、证券公司受托资产管理发生的亏损税前扣除问题。
在对中富证券XX营业部、ZZ营业部、YY营业部2004年度汇缴检查中发现,该三家证券营业部于2004年与客户签定保底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而证券公司由于受托投资证券买卖股票发生亏损。2004年12月,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上海证监局的委托,对上述三家证券公司进行了审计,根据财政部财会(2003)32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比照借款行为,即受托投资证券买卖的损益比照公司自营业务核算,出据了调帐说明函,进行了帐务调整。
对上述三家证券营业部违规签定保底委托理财业务,由此产生的损失能否由证券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

XX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2 13:52: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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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2 16:16:00

 
由我试着先答,如有不妥请补充修正:
问:因投保人退保,保险企业对退保业务已支付的佣金税前扣除问题。如:保险企业与投保人签定十年期10万元寿险合同,年付保费1万元,保险企业已在保单签发的第一、二年支付全部佣金5000元并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而投保人在中途退保,保险企业此已支付的佣金是否须作纳税调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规定: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需作调整,在支付佣金的第1、2年就应调整,否则不符合税前扣除的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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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2 16:19:00

 
保险企业预防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预防费是指保险企业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预防费,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的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而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保险公司部分预防费支出上是将一定金额支付给投保单位,由投保单位用于防御支出。对保险企业此类预防费支出,以支付凭证入帐,是否符合据实扣除的条件要求?
答:对保险企业此类预防费支出,以支付凭证入帐,是不符合据实扣除的条件要求的,但如能在保费收入凭证上注明这部分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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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2 16:27:00

 
保险企业对保险代理人或推销寿险代理人培训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在检查中发现保险企业对保险代理人或推销寿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支出以宾馆住宿发票或服务业发票等凭证在佣金列支幅度内,作为佣金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保险企业应确认有关培训收入,则其相应的培训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如果宾馆住宿发票或服务业发票以保险代理人或推销寿险代理人名义支付的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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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2 16:29:00

 
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手续费合法凭证问题。
问:保险公司2004年7月1日前支付给保险代理中介机构的手续费、佣金取得的自制收据凭证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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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2 16:34:00

 
证券公司受托资产管理发生的亏损税前扣除问题。
问:在对中富证券XX营业部、ZZ营业部、YY营业部2004年度汇缴检查中发现,该三家证券营业部于2004年与客户签定保底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而证券公司由于受托投资证券买卖股票发生亏损。2004年12月,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上海证监局的委托,对上述三家证券公司进行了审计,根据财政部财会(2003)32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比照借款行为,即受托投资证券买卖的损益比照公司自营业务核算,出据了调帐说明函,进行了帐务调整。
对上述三家证券营业部违规签定保底委托理财业务,由此产生的损失能否由证券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
答:公司受托理财是证券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其发生的经营性支出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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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2 23:28:00

 
一、因投保人退保,保险企业对退保业务已支付的佣金税前扣除问题。如:保险企业与投保人签定十年期10万元寿险合同,年付保费1万元,保险企业已在保单签发的第一、二年支付全部佣金5000元并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而投保人在中途退保,保险企业此已支付的佣金是否须作纳税调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规定: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佣金的规定有变化和争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二、保险企业预防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预防费是指保险企业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预防费,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的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而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保险公司部分预防费支出上是将一定金额支付给投保单位,由投保单位用于防御支出。对保险企业此类预防费支出,以支付凭证入帐,是否符合据实扣除的条件要求?
——应根据收款方出具的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入帐。(仅凭支付凭据入帐是形成预防费被侵占的根源)

三、保险企业对保险代理人或推销寿险代理人培训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保险企业对保险代理人或推销寿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支出以宾馆住宿发票或服务业发票等凭证在佣金列支幅度内,作为佣金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应区别对待:保险企业对代理人培训一般是收取培训费的(依法也应收取培训费,独立主体)。与培训收入对应的费用依法确认成本、费用。培训期间的个人费用在保险企业列支,这是代支付关系,应并计佣金所得。

四、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手续费合法凭证问题。
保险公司2004年7月1日前支付给保险代理中介机构的手续费、佣金取得的自制收据凭证能否在税前扣除?
——属于未依法取得发票的行为,佣金等据实核定,发票违章依法处罚。

五、证券公司受托资产管理发生的亏损税前扣除问题。
在对中富证券XX营业部、ZZ营业部、YY营业部2004年度汇缴检查中发现,该三家证券营业部于2004年与客户签定保底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而证券公司由于受托投资证券买卖股票发生亏损。2004年12月,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上海证监局的委托,对上述三家证券公司进行了审计,根据财政部财会(2003)32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比照借款行为,即受托投资证券买卖的损益比照公司自营业务核算,出据了调帐说明函,进行了帐务调整。
对上述三家证券营业部违规签定保底委托理财业务,由此产生的损失能否由证券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
——应按借贷关系认定(最高院有相关解释),如证券公司无借贷资质,则支付的委托收益(利息)不得税前列支,抄告央行机构依法处理(没收与处罚)。股票买卖过程形成的亏损基于借贷关系认定,故属于自身的经营行为,故可列支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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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该省局到目前为止尚未作出书面答复,希望网友们的答复或理解与该局正式答复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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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FBFD版主提供相关解释全文,谢谢
 
以下是引用空间在2005-9-22 23:28:00的发言:


五、证券公司受托资产管理发生的亏损税前扣除问题。
在对中富证券XX营业部、ZZ营业部、YY营业部2004年度汇缴检查中发现,该三家证券营业部于2004年与客户签定保底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而证券公司由于受托投资证券买卖股票发生亏损。2004年12月,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上海证监局的委托,对上述三家证券公司进行了审计,根据财政部财会(2003)32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比照借款行为,即受托投资证券买卖的损益比照公司自营业务核算,出据了调帐说明函,进行了帐务调整。
对上述三家证券营业部违规签定保底委托理财业务,由此产生的损失能否由证券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
——应按借贷关系认定(最高院有相关解释),如证券公司无借贷资质,则支付的委托收益(利息)不得税前列支,抄告央行机构依法处理(没收与处罚)。股票买卖过程形成的亏损基于借贷关系认定,故属于自身的经营行为,故可列支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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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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