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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老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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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9 21:06:00

 
双定一般按经营额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所得额来计算,因为双定就意味着无法准确核算所得额,所以用附征率来计算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在确定附征率的时候也可以把个人费用扣除标准考虑进去,所以问题应该也不是太大的.

对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条文用的是"可以"用附征而不是"必须",是有余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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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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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9 23:46:00

 
税法的制定通常要体现收入\公平\效率等原则,但就目前来说,总局在制定税法时一般只考虑收入,怎么有利于收入就怎么弄,一般不考虑公平与效率,当然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这是有利于国家的.每一年税收收入增长高于GDP增速一倍多已很难用严于征管的借口来解释,相反总局总是回避或是不反省税收政策制定的原则性问题,唯利是图的商人作议员去制定法律当然是只考虑利润最大化而不会考虑公平和效率了,因为公平和效率是要暂时以收入作为代价的.
说这么多,只是想呼吁税收要回到理性的中性中来,税收政策的制定尽量能考虑得人性化一点,
收入唯上的时代渐渐地要淡出历史,如果还以收入唯上这一理念作为指导来制定政策,那么必将是倒退的.有一句话说得好,就是个税是否人性化是体现税收征管的一面镜子,希望政策的制定者能听得见时代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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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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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9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5/6/15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1 9:42:00

 
一、 实施双定管理的根本前提是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 ,如果向“第十条”所说纳税人都“如实申报经营情况”了,那么还要实施双定管理干什么?直接按纳税人申报额征收不就行了。
二、 双定管理中虽然有了纳税人申报,但最终核定权是在税务机关,按照权责相当的法理,税务机关应当对核定的基本准确性负责,但现在又想把核定不准确的责任推给纳税人,让纳税人承担后果是不公平的。
三、 现在税务机关对双定管理的纳税人申报的经营额普遍不予认可,即使纳税人申报是高额的,如饮食服务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业户,因需使用发票,大部分经营额申报的都较高,但税务机关从发票管理角度考虑,往往不认可申报的数额,这些都说明双定管理的纳税人在申报经营额的过程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无任何主动权。因此,我个人认为,对双定管理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与核定额出现差异的应当只调整,不处罚,特别要考虑季节性经营户经营额变动较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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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1 9:44:00

 
一、 实施双定管理的根本前提是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 ,如果向“第十条”所说纳税人都“如实申报经营情况”了,那么还要实施双定管理干什么?直接按纳税人申报额征收不就行了。
二、 双定管理中虽然有了纳税人申报,但最终核定权是在税务机关,按照权责相当的法理,税务机关应当对核定的基本准确性负责,但现在又想把核定不准确的责任推给纳税人,让纳税人承担后果是不公平的。
三、 现在税务机关对双定管理的纳税人申报的经营额普遍不予认可,即使纳税人申报是高额的,如饮食服务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业户,因需使用发票,大部分经营额申报的都较高,但税务机关从发票管理角度考虑,往往不认可申报的数额,这些都说明双定管理的纳税人在申报经营额的过程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无任何主动权。因此,我个人认为,对双定管理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与核定额出现差异的应当只调整,不处罚,特别要考虑季节性经营户经营额变动较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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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1 9:44:00

 
一、 实施双定管理的根本前提是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 ,如果向“第十条”所说纳税人都“如实申报经营情况”了,那么还要实施双定管理干什么?直接按纳税人申报额征收不就行了。
二、 双定管理中虽然有了纳税人申报,但最终核定权是在税务机关,按照权责相当的法理,税务机关应当对核定的基本准确性负责,但现在又想把核定不准确的责任推给纳税人,让纳税人承担后果是不公平的。
三、 现在税务机关对双定管理的纳税人申报的经营额普遍不予认可,即使纳税人申报是高额的,如饮食服务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业户,因需使用发票,大部分经营额申报的都较高,但税务机关从发票管理角度考虑,往往不认可申报的数额,这些都说明双定管理的纳税人在申报经营额的过程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无任何主动权。因此,我个人认为,对双定管理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与核定额出现差异的应当只调整,不处罚,特别要考虑季节性经营户经营额变动较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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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8jf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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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552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12/21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2 21:15:00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用以纳税的账户, 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低于当期应纳税款,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到底是逾期办理纳税申报、逾期缴纳税款其中的哪一样,还是同时存在,如存在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则应是没有申报,没申报哪知道它有无存在应交税款,存在逾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优待商讨,请对于这部分请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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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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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51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9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2 21:31:00


实行简易申报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即视同已申报。存款不足,无法扣款,是可以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本办法是规范定期定额户管理的,每期应缴税款已事先核定,按期缴纳,不存在无应缴税款的问题。

 
以下是引用h8jfu7在2005-10-12 21:15:00的发言: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用以纳税的账户, 。。 。其存款低于当期应纳税款,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到底是逾期办理纳税申报、逾期缴纳税款其中的哪一样,还是同时存在,如存在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则应是没有申报,没申报哪知道它有无存在应交税款,存在逾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优待商讨,请对于这部分请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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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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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2 21:37:00

 
自打征管法细则出台后,对简易申报的双定户,我们在文书上加上了一条,当月存款低于应纳税款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按期扣税的,就按同时逾期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因为按细则的规定,如果当期能扣税的话,双定户就视同同时履行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项义务,所以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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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x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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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3 10:23:00

 
“地方税务局对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定额发生异议时,可以提请国家税务局重新核定。”是典型的纸上谈兵!实施双定管理的根本前提是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 ,那“地方税务局何来对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定额发生异议”。在现实生活中,国税已经定税后,“地税有权督促国家税务局重新核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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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vx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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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7458 积分:8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8/1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19 13:03:00

 
我只关心三点问题:
1、个体户的定税程序,应以规章形式明确
2、个体户的申报,即达起征点和不达起征点均应申报,申报的方式等均应明确
3、个体户的责任问题,如大家说的超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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